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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5)

时间: 2019-05-21 00:36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澳门现任行政长官-崔世安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司: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有5个司,分别为: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各司设司长1名,领导该司工作,并在不同的施政领域行使职权。当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照排列顺序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  

澳门政府组织结构图

局:直属于司的单位,履行特定范围内的职能。  

厅:局的附属单位,以进行技术设计为特性。  

处:局或厅的附属单位,以执行技术工作为特性。  

澳门特区的公共部门还设有组及科的附属单位。  

特区政府各主要官员为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及海关主要负责人。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会

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立法机构

立法会机构架构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区享有立法权,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立法会的机关,包括主席、执行委员会、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跟进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等法律的生效。    

 司法机构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特区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律制度

司法机构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国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门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可由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门施行。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特区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置的特区三级法院体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随即全面运作。澳门特区成立后,设立组成第一审法院的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并由其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的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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