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一审。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修改稿》对于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活动产生的噪音作出更明确规定,噪音值超过80分贝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音量,或停止使用扬声设备、乐器。
对于公园噪音治理规定:在公园内开展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环境噪声标准。但事实上,“环境噪音标准”并不存在,因为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并未包括公园。因此,此条在《草案修改稿》中予以删除。
难道没有噪声排放标准,广场舞音响可以随便开?并非如此。《草案修改稿》规定“使用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的,不得产生干扰他人的过大音量”,即在公园内使用扬声器只要音量控制好,在“指定的区域、时间内使用”是没有问题。音量怎么才算控制好?《草案修改稿》已将噪音标准进行量化:不得超过80分贝。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声屏障,并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中午12时至14时不能在公园跳舞。这是继征求意见稿规定晚上10时至次日7时不能在公园开展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后,新增的限制时段。否则,在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最高面临1000元罚款。
昨日广州市人大第12期市民议政厅“公园立法大家谈”中,公园广场舞噪音扰民成为提问网友关注焦点。《草案修改稿》规定,对于使用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产生干扰他人的过大音量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在规定时间外使用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有网友表示罚款太轻,“公园内可跳广场舞,但要控制分贝,音量不能过大,我对广州市公园条例持赞同态度,但感觉罚款轻了点。”广州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易松厚对此回应,罚款只是告诫提示的手段,不宜太重。
制定条例给公园“降噪”,也有网友提出质疑,“这也不许,那也不许,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开展?”“只知道堵,谁来疏?”健身娱乐活动吵到他人是政府的失职,因为没有给需要运动的人提供一个公共场所。
广州市人大代表林永亮表示,《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园按照功能进行分区,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区,游人应在相应功能区域开展活动,“公园分区有动有静,动静结合互不干扰,以适应不同人群需求,做到疏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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