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更多交通违章相关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以口头警告教育为主加处罚款上限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经公安部修订后,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一、轻微违法行为(违章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解读:处理轻微违法规定的主要变化,是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规定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并不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是“轻微的”,而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在特定的情节下,可以认定为“轻微”。例如“闯禁行道路”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但如果是非本地车辆初次闯禁行道路,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
二、查处违法停车(违章停车),应在规定位置粘贴告知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解读: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违章停车),是指驾驶人离开车辆,在停车场或者准许车辆停放的地点以外,较长时间停车的情形。目前,执勤交警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并使用照相机、摄像机进行摄录取证,已经成为查处违法停车行为(违章停车)的一种主要手段。
此次修订,主要是明确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的送达方式,一是粘贴的位置,要求粘贴于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同时应当清晰、醒目,不妨碍驾驶人视线。二是粘贴的材料。建议使用不干胶,不要夹在前风挡,防止脱落后驾驶人不知道。
三、交通技术监控(电子警察),向社会公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16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17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解读: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目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的种类包括:机动车闯红灯自动拍照系统、路口(段)视频监控系统、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测速设备(雷达测速)、流动电子警察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固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3万多个。2008年,各地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占全年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的32.3%。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使用中涉及的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证据要求、查询服务、记录消除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在设备要求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交通违章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二是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电子警察)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三是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雷达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四、违法信息(违章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第20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开提供查询的期限。”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在违法信息(违章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规范违法信息(违章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一是在使用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二是在转递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违章信息)转至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是在审核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交通违章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交通违章行为信息)的情形。四是在告知环节,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对加处罚款上限作出规定,
五、杜绝了高额“滞纳金”(交通违章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违章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对该项规定实施前产生的高额滞纳金,都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重新计算。
六、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第34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程序方面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主要是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气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的内容。
七、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解读: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执法行为举止、执勤执法用语作了明确规定。
八、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第57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第5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进一步强化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监督考核。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
九、交警执勤执法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解读: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据统计,2007年全国民警因公伤亡3797人,其中因公牺牲的有452人,每天都有一个民警倒下。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表明执法主体的规定,体现了主动接受被调查人监督执法行为的要求。第一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章中对交警的执勤执法自身安全防护要求加以规范。更多交通违章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