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预览
重要提醒
一、本保险承保区域:中国大陆境内除港澳台地区 平安自驾旅游保险每位被保险人每个保险期间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二、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 1、意外伤害医疗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不超过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2、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3、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1-9,24小时境内救援热线:95511-9。请您出险后拨打境内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5、本保险被保险人须年龄出生满30天-80周岁以内。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6、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7、重要除外责任(全量内容请以条款为准): 平安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平安附加自驾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此外,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的交通工具不是本合同所指的“自驾车”; (二)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自驾车的目的不是参加自驾游,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运输。 平安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八)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九)既往症、慢性病;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二)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执意进行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治疗。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服务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二)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第七条 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三、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境内紧急救援服务标准: 1、救援公司医生及被保险人主治医师有权针对被保险人伤病情况做出专业的转运送返安排及判断是否有必要安排医疗护理人员。 2、亲属前往探访——被保险人遭遇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当地接受治疗时连续住院时间七天(含)以上,承担其一名成年直系亲属经济舱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费用。 3、亲属前往处理后事补偿——费用标准为被保险人一名成年直系亲属经济舱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费用。 4、境内住院垫付服务的担保垫付金额需在保险方案规定的保障额度内。 5、电话医学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 6、医疗救援服务对象为11座(含)以下客车、轿车的非事故医疗救援服务。 7、医疗救援服务区域不包括高(快)速公路及其他交通主干道中禁止实施现场汽车救援服务的路段。 四、本保险支持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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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威展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