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在刘远生之后、号称海南律师界二富的赵某君,通过虚假诉讼,涉嫌诈骗和某波4650余万元,诈骗昌华公司1.7亿余元,诈骗新华社海南分社23932296余元巨额国有资金,以上三笔共计2亿多元。和某波已于2024年初向海口市某部门报案,目前该案已被移送海口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自2024年立案侦查至今,赵某君一直被取保候审。赵某君犯下如此大的重案,单和某波被骗案就足以判处其无期徒刑。本案既然由海口市某部门侦查结案,理应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中院提起公诉。一般情形下,中级法院审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区级法院审理可能判处十年以下的案件。本案由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起诉,足以说明赵某君未来的刑期在十年以下,这样处理的结果,涉嫌放纵了赵某君的犯罪,而且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漠视。普通律师高某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被判虚假诉讼,并被判四年有期徒刑,而本该判处无期徒刑的贵族特权律师赵某君,却极可能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天理何在?统一的执法尺度何在?社会公平正义何在?有关部门把本案交由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是赵某君背后的后台和保护伞在运作,怪不得赵某君及其马仔放出赵某君会被判缓刑的言论。多年来,赵某君进出海南各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如入无人之境,说明他的后台和保护伞非常强大。在强力反腐败的形势下,我们强烈要求挖出赵某君的后台和保护伞,要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赵某君诈骗案并移送至中级法院审判,要求判处赵某君无期徒刑和追回被赵某君诈骗的巨额国有、集体和私人财产。新华社海南分社目前虽然还没有报案,但海南分社前社长邓某施同志已表示,“很惊讶,也很愤怒”。”
七宗民事案件的基本案情
新华社海南分社以一块在其名下约40亩国有划拔地与民联公司合作,合作模式是新华社海南分社出地,民联公司出资,在该地块的一半即20亩地块上,为该事业单位建设一栋办公大楼后,剩余的20亩地块作为对价转让给民联公司。在该大楼建设至封顶后,双方即到某市国土局办理剩余20亩地块的过户手续。民联公司要求过户到当时由其控制的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名下,新华社海南分社表示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根据国土局的要求,新华社海南分社与民联公司在倒签了一份《合作合同书》的同时,与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新华社海南分社为了明确其合作单位是民联公司,与民联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办理土地转让协议书》,明确上述倒签的《合作合同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仅为办理土地过户使用,土地过户完毕即作废。为了协助办理该地块的过户手续,新华社海南分社办妥了土地变性手续,但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一直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民联公司把该楼建设至封顶后,由于无力再行出资,剩余工程由新华社海南分社自筹资金完工。由于长期没有办理完过户手续,某市国土局经报市政府批准,把土地过户材料退回新华社海南分社,终结本次土地转让业务,并通知赵某君领回未经同意,擅自用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名义代缴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民联公司等企业施欠建行借款,建行把对民联公司及香江公司、德福酒楼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转让给恒富通公司。据赵某君称,他以572万元的价格,用他掌控的鑫桥公司名义,从恒富通公司受让该资产债权包。此后,赵某君用鑫桥公司名义,向某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华社海南分社的该20亩地块,法院随即下达强制执行裁定。新华社海南分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新华社海南分社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支持新华社海南分社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对该地块的执行,驳回赵某君的公司的执行申请。赵某君的公司上诉,亦被法院驳回。赵某君的公司又向二审法院申诉,亦被驳回。此后赵某君的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把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同样驳回赵某君的公司的执行申请,赵某君的公司又上诉,重审二审维持重审一审判决。赵某君的公司第二次又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予以驳回。
为了保护新华社海南分社的该20亩地块,新华社海南分社作为一方,与民联公司、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作为一方,签订了全面处理因合作建房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四方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土地仍归新华社海南分社,新华社海南分社把建设工程价款290余万元支付给民联公司。赵某君的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该地块受挫的同时,通过某法院把所谓的债务人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的零值股权过户到赵某君指定的徐某某名下。在知悉该四方协议后,赵某君的公司起诉民联公司、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新华社海南分社列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法院二审支持其撤销四方协议的诉求。
为了获取该地块,赵某君用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名义,把新华社海南分社列为第三人,起诉某市国土局,诉请某市国土局给地或赔偿一个多亿的损失。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后,赵某君用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名义,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申诉,亦被驳回。
此后,赵某君用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名义,起诉新华社海南分社,诉请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新华社海南分社返还所谓多收的补偿金和经济损失,两者合计五百余万元。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赵某君用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名义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重审二审维持。赵某君第二次向最高院申诉,被最高院驳回。
由于屡诉屡败,为了通过连环虚假诉讼,掠夺新华社海南分社的巨额国有财产,赵某君又用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此时已更名为赤龙令公司)起诉新华社海南分社和某市国土局,要求给地或赔偿三个多亿。一审判令新华社海南分社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支付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11020709元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新华社海南分社没有上诉,在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上诉的情形下,最高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新华社海南分社支付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23932296余元(含比本金11020709元多的利息12911587元)。至此赵某君通过连环虚假诉讼,成功诈骗新华社海南分社23922296余元巨额国有资金。
此后,赵某君又用鑫桥公司名义,提起两宗巨额的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要地或诉请分别支付其一点九亿余元和七千万元到期债务,均先后被法院驳回。
二、七宗连环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一)涉案虚假诉讼事实:
新华社海南分社不是赵某君债权包的债务人。
涉案地块没有过户到民联公司名下。
与新华社海南分社合作的是民联公司,不是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该两公司也不是施工方,与新华社海南分社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土地过户手续已经终止,新华社海南分社与民联公司倒签的《合作合同书》已作废,新华社海南分社与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而且已经作废。由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以土地过户完毕作为生效条件,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自始没有生效。
赵某君通过某法院把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的零值股权过户到徐某某名下的行为,是为了实施虚假诉讼
赵某君用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名义重复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判令新华社海南分社支付给不是施工方的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23932296余元(含利息),在新华社海南分社已支付该巨款的情形下,赵某君的行为又涉嫌合同诈骗。
(二)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关键是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捏造民事纠纷的行为。新华社海南分社的合作商是民联公司,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不是新华社海南分社的合作商。新华社海南分社与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签订《合作合同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应民联公司要求,为办理案涉土地证至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名下,相关裁判文书对此已明确认定。新华社海南分社与香江公司、德福酒楼之间,既无合作关系,亦无经济纠纷,该两公司也不是施工方。新华社海南分社与香江公司、德福酒楼签订的《合作合同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仅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合作合同书》自始就没有履行,且早已作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自始就没有生效,没有履行完毕也已作废。海南高院53号判决认定,新华社海南分社与香江公司、德福酒楼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实际是达成以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抵顶工程款,并由原香江公司、德福酒楼受让抵扣工程款对价(即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合意,没有事实依据。还须强调的是,撕开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的面纱,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现在的股东是台面上的徐某某和幕后的赵某君。赵某君为了掠夺新华社海南分社的案涉国有土地,在通过海口中院把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的全部股权过户至徐某某名下后,以香江公司和德福酒楼的名义,用此前与新华社海南分社签订的、仅用于办理案涉土地过户的、虚假的、没有履行、早已作废的《合作合同书》和没有生效和没有履行完毕且早已作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诉新华社海南分社,其性质就是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捏造民事纠纷的行为。
在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中,“捏造事实”涵盖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模式。行为人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其既遂的判定标准取决于是否造成了法律预设的后果。虚假诉讼罪旨在保护复合利益,即当行为导致“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中任一结果时,即可认定本罪既遂。司法实践中,“司法秩序”指的是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正常司法活动,而对该秩序的妨害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或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占用,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等情形。赵某君利用香江公司、德福酒楼和鑫桥公司的名义,捏造事实起诉新华社海南分社的七宗连环土地案件(其中执行异议之诉由新华社海南分社提起),均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法。赵某君的行为,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占用,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赵某君的行为,导致严重侵害新华社海南分社合法权益的后果。新华社海南分社的23932296余元巨额资金涉嫌被赵某君诈骗。
根据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诉讼罪的上述标准,赵某君的行为无疑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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