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法院生效调解书锁定的总金额1.51亿元合法民间债权,一轮合法合规的司法查封与强制执行,却在甘肃三级法院的审理链条中被彻底推翻。执行申请人、债权人张陆等人实名举报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系统性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根本性错误、再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在地方国企完全不具备排除执行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三级法院层层护航,以司法裁判为工具,帮助本地国企规避巨额债务,直接导致普通债权人全部合法债权悬空,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破坏司法公信力与执行制度严肃性,系故意枉法裁判。
一、债权来源合法有效,执行程序正当合规
通过全部的卷宗文书了解到,本案债权均由人民法院多份生效调解书依法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效力均已确定,是合法可强制执行的优先债权。其中:张陆等人本金叠加合法利息后合计1.51亿元。该项债权来源系债权人家庭毕生筹措资金,关乎基本生存与家庭安危。
因债务人甘肃天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2月,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天水市秦州区法院依法查封天麟地产名下227套商品住宅,发布腾房公告,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该查封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是典型的合法司法执行行为。
执行推进关键节点,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排除执行。一审、二审法院全面支持该国企诉求,省高院再审驳回债权人救济申请,三级法院联手阻断合法执行,直接造成上亿合法债权彻底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堆废纸。
二、实体裁判全面失准:四大法定要件全无,三级法院强行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不动产、查封前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价款、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公航旅名城公司四项要件全部不满足,依法完全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但甘肃三级法院全部予以反向认定,构成系统性、根本性事实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
(一)付款要件严重违法:查封后突击补款、恶意串通补证,依法不产生物权对抗效力,涉嫌拒执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排除执行的付款行为,必须完成于查封之前。查封后为对抗执行、规避司法强制措施而事后补交的款项,不具有法律溯及力,不能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
本案2023年12月完成查封,彼时公航旅名城公司并未付清房款。直至2024年12月25日,也就是在查封长达一年后、二审庭审期间,公航旅天水名城公司才临时向法院账户补交5810万元尾款,刻意制造“全款付清”的表面形式。同时,双方法定代表人聊天记录清晰证实,查封后双方刻意商议“补材料、完善协议、应对查封”,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证据确凿。其行为,涉嫌拒执。
一、二审、再审法院对“查封后补款无效”的强制性司法规则视而不见,对恶意串通证据不予审查,直接认定公航旅全款支付有效,属于重大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变相纵容地方国企通过事后补救架空司法查封效力。
(二)占有要件完全虚假:一边主张早已占有、一边起诉要求交付,典型自相矛盾、涉嫌虚假诉讼
合法占有是排除执行的核心硬性要件。公航旅名城公司在本案中提交虚假移交清单、查封后补缴的物业费、水电费凭证,谎称2020年已实际管控、占有案涉227套房屋。
但铁证显示:2024年公航旅名城公司另行起诉天麟地产,明确诉讼请求为强制交付该227套房屋,同时申请法院对该批房屋查封保全。根据民事诉讼基本逻辑与证据规则,起诉主张交付房屋,即法定自认未占有房屋。该证据足以直接推翻本案全部“合法占有”的裁判基础。
三级法院对足以推翻原判的核心颠覆性证据刻意回避、不予采信、不予审查,仍然虚假认定公航旅天水名城公司已合法占有,属于根本性事实错误,裁判基础完全失真。
(三)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名为买卖、实为投资,不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案涉《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并非真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是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合作、融资兜底协议。合同款项按工程进度拨付、交易体量高达887套房源、总投资7.16亿元,无分户房号、无分户单价、无具体交付到户约定,完全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心要素,不具备网签基础。
公航旅名城公司全程为项目投资方,甚至以开发商身份为实际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担保,其收益模式、风险承担方式均为典型的商业投资行为。第二十八条立法本意是保护普通消费者购房生存权益,绝不保护企业大额商业投资风险。国企投资失败、投资回款不能兑现,应当自行承担商业风险,无权转嫁普通债权人。
三级法院将大额商业投资债权,错误拟制为优先性物权期待权,属于核心法律关系定性错误,直接颠覆债权平等原则。
(四)未过户过错归责错误:国企怠于行权、长期不确权,属于自身过错
法院裁判笼统以“消防、人防未验收”为由,认定公航旅名城公司无过错,该认定严重违背法律常识与实务规则。消防、人防未验收,仅影响最终产权办证与竣工验收交付,完全不影响网签备案、预告登记等物权公示行为。
公航旅名城公司拥有专业法务、风控、合规团队,在支付数亿元资金后,数年之间不办理任何确权、备案、预告登记,属于典型的怠于行使权利,主观上并无取得房屋物权的真实意思,完全系自身过错导致未登记,依法不符合无过错免责条件。三级法院刻意为国企转嫁过错、洗白责任,事实认定明显偏袒。
三、再审程序严重违法:27天极速结案、实质性剥夺当事人救济权利
如果说一、二审是实体事实认定错误,甘肃省高院再审审查则存在明确、严重、可查实的程序违法问题。本案标的上亿、证据繁杂、事实高度冲突、法律争议巨大,属于典型重大疑难民事案件,依法应当审慎审查、全面听证、细致核查证据。
但该案再审流程极度反常:2025年6月11日提交再审申请、6月17日立案、6月30日听证、7月14日裁定驳回,全程仅27天审结重大复杂再审案件。
更为严重的是,省高院在再审审查阶段:未调取另案交房诉讼卷宗、未核实公航旅自相矛盾的自认证据、未审查双方恶意串通材料、未对查封后补款的法律效力进行论证、未对法律适用错误予以纠正。关键证据不核查、核心争议不审理、法律错误不纠正,再审审查完全流于形式、走过场。
该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再审审慎审查原则,实质性剥夺当事人法定再审救济权利,属于典型程序违法,导致一、二审错案无法被纠正,司法纠错机制彻底失灵。
四、枉法裁判恶果凸显:司法地方保护公开化,债权人合法财产被司法掏空
三级法院叠加式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最终造成极端不公的结果:合法在先、经司法确认的普通债权被彻底架空,恶意在后、四要件全部不满足的公航旅投资债权,被司法强行赋予优先物权效力。
该裁判逻辑一旦坐实,将彻底击穿民事执行制度根基:任何债务人均可通过关联企业事后补签材料、事后补交款项、虚构占有事实,轻松对抗法院合法查封、规避强制执行,司法执行将彻底沦为一纸空文。
同时,该案鲜明体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对地方省属国企刻意降格适用法律、放宽审查标准、无视虚假证据;对普通民营债权人严苛适用规则、剥夺合法救济途径,严重破坏营商环境与司法平等原则。
五、业内法律专家:四要件缺一不成立,本案属于典型错案、程序违法
多位民事执行专业律师、司法学者指出:最高法二十八条是刚性、并列、强制性要件,四条全部满足方可排除执行,缺任一条件即应当驳回异议。查封后付款、自身怠于确权、虚构占有、实为投资债权的主体,依法绝对不具有排除执行权利。
业内普遍认为:本案不属于法律认知分歧,而是典型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再审程序违法错案。法院以司法裁量权为公航旅兜底,转嫁商业投资风险,严重违背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基本原则。
六、当债权人呼吁严查司法腐败、破除地方保护
债权人张陆等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完整呈现地方司法庇护、干预执行、公权私用、滥用职权、故意枉法的典型个案。三级法院层层失守、层层偏袒,让合法维权的普通债权人承担国企商业投资失败的后果,导致家族毕生积蓄濒临归零,生存权益遭受毁灭性打击。
债权人层多次向上级司法监督机关申诉、上访寻求帮助,呼吁有关监督机关依法介入:彻查本案三级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再审程序违法问题;撤销错误判决与裁定、恢复合法强制执行程序;严查是否存在行政干预司法、司法不公、利益输送等问题,坚决破除地方司法保护壁垒,捍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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