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期间厂区资产被人擅自拆运变卖
山东济宁市金乡县山东宏信肥料有限公司反映,公司名下资产在法院查封阶段及查封到期后,遭他人擅自拆除、变卖,企业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当地法院、公安虽已介入处置,但涉案资产追回、相关责任认定等关键事项至今没有妥善解决。
金乡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 0828 执 1459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因该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7 日依法查封企业多项财产,查封期限三年,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截止。裁定书明确划定禁令: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赠与、租赁、毁损查封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擅自处置查封财物。
据当事人说,2023 年 11 月 24日,企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员进入厂区拆除、拉走各类设备物资。当事人表示,事发时厂区大门钥匙由金乡县胡集镇政府统一保管,派出所调查后确认,实施拆运行为的是胡集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军,以及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奇。
二、企业产生大额财产损失
本次被非法处置的财物分为查封资产与企业自有未查封资产两大类别,另有大型厂房险遭彻底变卖,整体损失数额巨大:
1. 法院查封设备:滚筒 2 个、风机 2 台、筛子 2 台、粉碎机、包装机、码垛机各 1 台、输送带 4 条,外加受损变压器,企业预估价值 30 余万元;
2. 企业未查封自有资产:钢梯、煤粉罐、煤粉机、多规格不锈钢储罐、搅拌罐、配电柜、电缆、办公家具、数吨有机肥料等,预估损失 20多万元;
3. 大型钢结构厂房:4000 平方米钢结构厂房被拆除,价值超百万元,后经金乡县人民法院紧急制止,才避免厂房整体变卖。
据当事人说,事发后企业第一时间向胡集镇派出所报案,当事人表示有影像资料证明是胡集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军安排指使拆除的,相关证据链条完整。
三、案件处置陷入僵局
案件报案后处置进度长期滞后,两大核心问题迟迟没有推进: 一是资产抵债流程搁置。2025 年 10 月 22 日,企业曾与法院执行庭协商达成初步意向,计划将查封资产用于抵偿欠付李某奇、刘某子、丁某磊以及县环保局的相关欠款,但时至今日抵债相关手续仍未办结。当事人表示,此前双方已就抵债方案达成口头共识,后续手续办理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二是未查封资产追回工作进展缓慢。针对被私自拉走的自有资产,当地公安曾口头承诺负责追回,当事人表示,由于案件牵涉胡集镇政府及工作人员,公安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推诿、包庇行为,案件长期没有实质性突破,企业仍在等待公正处理结果。据当事人说,企业多次主动对接办案单位跟进案件进展,均未得到明确处置时限与处理方案。
四、事件核心争议四大焦点
这起纠纷暴露出行政、司法衔接中的多重矛盾,争议集中在四点:
1. 司法查封具备法定强制保护效力,为何查封期限内的资产仍能被轻易转移、处置,司法查封的权威性如何落地保障;
2. 厂区钥匙交由镇政府保管,此次是否存在钥匙违规使用问题,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非法拆运事件中承担何种责任;
3. 被损毁、变卖的各类资产,责任主体该如何划分认定,企业巨额经济损失如何依法挽回;
4. 公安机关手握完整证据,侦查工作长期停滞不前,背后原因亟待厘清。
当事人表示,上述四项疑问企业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暂未收到清晰、正式的答复。
结语
从法律层面来看,两类涉事行为均存在违法情形: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处置查封财产,违反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侵占、损毁企业未查封自有资产,已构成民事财产侵权。司法查封财产受法律强制保护,未查封资产所有权归山东宏信肥料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毁。
据当事人说,设备、物资大量流失加之厂房受损后,企业生产线彻底停摆,已失去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企业经营陷入难以维系的困境。当事人表示,希望纪检、司法、公安等多部门联合介入,全面核查事件完整经过,依规认定各方主体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追回全部被拆运变卖的资产,弥补企业经济损失。
当事人表示,该事件的处置结果不仅决定企业能否恢复经营,也关乎当地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公信力,期待相关部门给出公正、透明的处理结论。
本人:赵福国 身份证号码:3708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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