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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未参与诉讼致财产受损 谁来为“合法的不作为”负责?

时间: 2026年7月28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20次

山东汶上女子荣焕秋作为房产共有人,未曾参与系列关联案件的庭审,却因法院多份生效判决直接丧失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权益。当地法院在案件审理、立案审查、纠错处置等环节,被指存在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案涉系列纠纷的原告为王路军,被告为贺敬英、王言海。荣焕秋在全部案件中均非案件当事人,全程未参与任何庭审程序,但其自身的财产权益却被生效判决实质性处分。

一、案涉房屋交易实为借名贷款,合同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相悖

2018年,荣焕秋的丈夫王路军名下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贺敬英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提议,通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的方式,协助王路军办理借名贷款。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缔约双方仅为王路军与贺敬英二人。出于对贺敬英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王路军按照贺敬英的要求签署了合同。房产共有人荣焕秋虽然知晓对方协助办理借名贷款的事宜,但自始至终未在案涉买卖合同上签字,也未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买卖协议进行追认或确认。

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不动产交易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72万元。而案涉小区同期房屋单价区间为每平方米12000元至13000元,该房产市场实际价值超过250万元,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正常行情。合同虽列明了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的转让内容,但条款记载的车库、储藏室信息与房屋实际配套情况严重不符。荣焕秋表示,各方最初协商仅为办理借名贷款,并不存在真实转让房屋的合意。

案涉资金流转亦有多处存疑:合同约定贺敬英支付72万元首付款,但该笔款项从未实际转入王路军账户;王言海曾转账35万元,当日即由贺敬英持王路军银行卡全额取现,王言海在庭审中当庭自认该转账仅用于银行流水走账,不属于真实的购房款项。2018年7月,银行发放100万元贷款,贷款到账后,贺敬英支取93.1万元,仅留存6.9万元交付王路军。贺敬英为获取银行贷款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存在明显造假,报告落款日期早于房屋过户登记时间,且记载了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的产权信息。

二、两级法院裁判尺度矛盾,再审划定审查范围与后续立案答复相互冲突

房屋买卖纠纷的原审原告为王路军,被告为贺敬英、王言海,案件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高新区法院经多轮开庭,查实贺敬英一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存在虚假材料,且未足额支付购房款,审理初期本倾向于支持王路军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裁判结果发生反转。中院出具(2021)鲁08民终141号二审判决,该判决无视王言海关于转账仅为走账的当庭自认,在无完整资金流水佐证、仅依靠来源不明的收条复印件的前提下,认定贺敬英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确认案涉虚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此后,王路军向济宁中院申请再审,案号为(2022)鲁08民申25号。在再审审查阶段,承办法官对多项关键证据置之不理:无视贺敬英涉嫌伪造的房产评估报告;无视王言海庭审自认资金仅用作银行走账的陈述;同时对王路军提交的与贺敬英之间能够佐证虚假交易事实的通话录音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王路军的再审申请,同时明确王路军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超出了再审审查范围。

在王路军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荣焕秋单独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理由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141号判决已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同时告知荣焕秋可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高新区法院后续不予立案的答复理由,与此前再审裁定划定的审查范围结论明显相互矛盾。本次再审仅由王路军提出申请,荣焕秋未参与该案的全部诉讼流程,但相关裁判直接处置了夫妻共有房产,严重侵害了荣焕秋的合法财产权益。荣焕秋指出,法院刻意回避房屋过户时间早于银行放款的关键事实,明知案涉交易是以房屋买卖为名办理借名贷款的行为,仍漠视多项关键证据,采信存疑材料作出裁判,履职过程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三、不当得利二审审理存在多处程序瑕疵,王路军申请判后答疑未获回应

后续衍生的(2025)鲁08民终5687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荣焕秋并非该案当事人,但案件判决结果依然对其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

该案审理存在多项不合规情形:办案法官直接将证据复印件等同于原件予以采信,对全案证据采取了割裂、选择性采信的方式;贺敬英、王言海早已办理离婚登记,两名法官在无事实依据、无法律支撑的情形下,主观推定二人“离婚不离家”、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王路军就该案向承办法官王存政、张岩岩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但两名承办法官全程置之不理,未作出任何答复。

四、法院未追加房产共有人参与诉讼,当事人多渠道申诉纠错均无实质进展

本案的核心程序缺陷在于:荣焕秋属于案涉房产的法定共同所有权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缔约主体仅为王路军与贺敬英,荣焕秋从未追认该份买卖合同的效力。然而,在所有关联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均未依职权将荣焕秋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荣焕秋全程未收到任何案件的开庭、举证通知,无法参与案件审理,彻底丧失了举证、抗辩、上诉等法定诉讼权利。法院在未听取房产共有人荣焕秋意见的前提下作出裁判,直接处分了夫妻共有不动产。

荣焕秋多次前往济宁中院信访部门对接,联系院领导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均未得到实质性处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同样被不予立案。市、省两级法院相互推诿,其维权诉求长期被搁置。

在荣焕秋维权期间,贺敬英等人擅自将案涉共有房产以290余万元对外转售,导致荣焕秋一家失去了唯一住房,至今流离失所,生活陷入困境。

五、当事人诉求

一套房产引发了三起关联诉讼,当事人历经数年持续维权。当地法院在证据认定、诉讼程序、立案审查、纠错机制运行等环节履职失范,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实体权利与程序正义均未得到保障。

荣焕秋恳请上级监督部门启动督查督办,对本案提审或指令异地法院再审,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相关责任方返还案涉房产,或按照房屋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赔偿;同步核查并追责办案过程中存在违规履职的工作人员。

本案不仅是普通群众的财产维权诉求,更是公民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期盼司法机关依法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让每一份司法裁判都经得起事实、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1845162354730194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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