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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全貌梳理:为姑父母养老送终、代签拆迁协议,奔波十余年反被诉

时间: 2026年4月25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18次

案件全貌梳理:为姑父母养老送终、代签拆迁协议,奔波十余年反被诉——补偿款、安置房分文未得,法院判他归还所有

一、核心事实

要素 内容

当事人 陈雷(申诉人/信访人),系汪燮甫、陈国瑛夫妻之侄,负责二老养老送终

被赡养人 汪燮甫(姑父)、陈国瑛(姑母),夫妻无子女。陈国瑛2006年因病去世(患癌症六年,陈雷照顾送医);汪燮甫2011年参加长江旅游,在湖北荆州段船上失踪,报警后半月发现无名尸体,面目全非无法辨认,未做DNA鉴定,至今无法确认是否为汪燮甫本人

拆迁背景 苏州市平江区(现姑苏区)东昇里5号,汪燮甫(户)房屋产权性质为直管公房。2012年,平江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启动协议搬迁

拆迁协议签署 2012年10月19日,指挥部经办人刘逸娟告知陈雷,经社会调查及相关部门审核,要求陈雷代理汪燮甫户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协议特别注明:“补偿款是汪燮甫的私有财产,如有继承纠纷,由陈雷承担全部责任”。陈雷签字,并第一个交房门钥匙,完成拆迁任务

定销房准购证 2016年7月18日,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向指挥部核发汪燮甫(户)的《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允许购买嘉裕花园住宅小区80平方米套型商品房一套(其中10㎡按7230元/㎡,其余按6300元/㎡)

购房受阻 陈雷持准购证前往售楼部,被告知需户主本人到场签字购房。但户主汪燮甫已于2011年失踪(可能死亡),无法到场。售楼部告知可通过公证、仲裁、法院诉讼确认商品房归属

政策反转 陈雷多次诉讼后,苏州市城乡建设局告知:因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错误,要求收回补偿款并撤销定销房准购证

诉讼主体争议 与陈雷诉讼的原告为苏州市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平江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陈雷质疑:城投公司与其无任何协议,无诉讼主体资格;指挥部不敢出面诉讼,“怕说出内情、实情”

诉讼结果 陈雷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败诉,法院判决陈雷归还补偿款,定销房资格被取消

信访现状 陈雷向多个拆迁部门信访,各部门相互推诿。仅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信访回复,明确表示根据当时政策,可以分配汪燮甫户的补偿款及定销商品房。但该意见未被采纳

经济损失 陈雷奔波十余年,分文补偿款未得、定销房未得;反支付诉讼费、律师费、车船费、吃饭请客等数十万元;拆迁房屋内的家具、家电、装修设施、设备(汪燮甫、陈国瑛结婚时购买)全部被拆迁单位占有

二、争议焦点

1. 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陈雷作为侄子,在汪燮甫失踪(可能死亡)的情况下,经拆迁单位“社会调查及审核”要求代签协议。协议明确补偿款为汪燮甫私有财产、继承纠纷由陈雷担责。这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代理?拆迁单位明知户主失踪,仍要求陈雷代签,是否属于诱导签字、转嫁风险?

2. “工作错误”的责任归属:苏州市城乡建设局称“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错误”,要求收回补偿款并撤销准购证。但该“错误”是拆迁单位的责任,为何后果由陈雷一人承担?如果确实是“工作错误”,拆迁单位为何不承担责任、不赔偿陈雷损失?

3.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起诉陈雷的是苏州市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签订拆迁协议的“平江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陈雷与城投公司之间无任何协议、无任何法律关系。法院为何受理?指挥部为何不敢出面?这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4. 准购证的法律效力: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准购证,为何能被单方面撤销?售楼部要求“户主本人到场”,但户主已失踪(可能死亡),无法到场——这是政策设计的问题,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

5. 赡养事实是否应被考量:陈雷为姑父母养老送终(姑母癌症六年照顾、姑父失踪前长期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赡养人。法院判决完全未考量这一因素,仅以“产权人原则”判陈雷败诉。这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三、案件本质

这是一起典型的拆迁单位“忽悠”代签协议、事后反悔、通过关联诉讼转嫁责任的恶性案件。陈雷为无子女的姑父母养老送终,在姑父失踪后,被拆迁单位要求代签协议,承诺给补偿款和安置房。他第一个交钥匙完成拆迁任务。十余年后,补偿款没拿到、安置房没拿到,反而被判决归还补偿款,倒贴数十万元诉讼费。

表面看,这是一起因户主失踪引发的拆迁补偿纠纷。但深入分析,问题极其严重:

· 拆迁单位的“套路”:2012年,拆迁指挥部经办人刘逸娟告知陈雷,经“社会调查及相关部门审核”,要求他代理签字。协议中特意写明“补偿款是汪燮甫的私有财产,如有继承纠纷,由陈雷承担”——这是拆迁单位在提前转移风险:用补偿款和安置房“诱惑”陈雷签字,同时把所有可能出现的继承纠纷责任全推给他。拆迁任务完成,风险归陈雷。

· 政策反转的蹊跷时机:2016年,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核发了准购证。此时房价已上涨。随后,苏州市城乡建设局称“工作错误”,要求收回补偿款并撤销准购证。“工作错误”是什么?如果是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为什么不让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为什么不让拆迁单位赔偿? 时机上的巧合(房价上涨后反悔),让人不得不怀疑是“见利忘义”。

· 诉讼主体的猫腻:起诉陈雷的不是与其签协议的“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而是“苏州市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雷与城投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城投公司凭什么起诉他?法院为什么不审查原告资格?指挥部为什么不敢出面?陈雷的质疑一针见血:“指挥部不敢出面诉讼,怕说出内情、实情。”

· 法院判决的“冷酷”:陈雷赡养姑母六年(癌症)、与姑父共同生活十年、养老送终。这些事实,法院在判决中完全未予考量。法院机械地适用“产权人原则”——汪燮甫是产权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补偿款归他,陈雷无权。可问题是:汪燮甫已失踪(可能死亡),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认定。陈雷作为实际赡养人,难道不该分得一部分?法院的判决,完全无视了赡养事实、无视了公序良俗。

· 信访的“空转”:陈雷奔波十余年,各部门相互推诿。只有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信访回复,明确表示根据政策可以分配。但这份回复被无视。信访制度在这里彻底失灵。

陈雷,一个赡养姑父母十多年的侄子。他被拆迁单位要求代签协议、完成拆迁任务。他信了政府,第一个交了钥匙。如今十余年过去,补偿款没拿到、安置房没拿到,反而被判决归还补偿款、支付诉讼费。他不仅没有因为配合拆迁得到任何好处,反而倒贴了几十万元。而拆迁单位的“工作错误”,全部由他一个人承担。

五大核心曝光点

曝光点一:【代签即担责,权利却归零——拆迁协议的“霸王逻辑”】

2012年,拆迁指挥部经办人刘逸娟找到陈雷,说“经社会调查及相关部门审核”,要求他代理汪燮甫户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协议中特意写明:“补偿款是汪燮甫的私有财产,如有继承纠纷,由陈雷承担全部责任。”

这句话的意思是:签字的时候,陈雷要承担全部风险;分钱的时候,钱是汪燮甫的,陈雷没份。拆迁单位用补偿款和安置房“诱惑”陈雷签字,同时把所有可能出现的继承纠纷责任全推给他。 任务完成了,风险归陈雷了。

十余年后,补偿款没拿到、房子没拿到,陈雷反而被判决“归还补偿款”。拆迁单位的“套路”,从签字那一刻就开始了。

犀利点破: “让我签字时,说补偿款是汪燮甫的,有纠纷我担责;等我签完字、交完钥匙、拆完房,又说我不是产权人,钱和房都跟我没关系。横竖都是我吃亏——这协议,是‘卖身契’吗?”

曝光点二:【户主失踪无法到场,政策却要求“本人签字”——制度设计让人“无路可走”】

2016年7月18日,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核发了《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明确允许购买嘉裕花园8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

陈雷拿着准购证去售楼部,被告知:需户主本人到场签字购房。可户主汪燮甫2011年就已失踪(可能死亡),无法到场。售楼部说:可通过公证、仲裁、法院诉讼确认商品房归属。

于是陈雷开始打官司。打了多年,各级法院都判他败诉。然后苏州市城乡建设局说:“工作错误”,要收回补偿款、撤销准购证。

问题来了:如果户主失踪就无法购房,那准购证发出来有什么用?政策设计时,有没有考虑过户主死亡或失踪的情形?如果拆迁单位明知户主失踪,为什么还要让陈雷代签、让他去拿准购证?这是制度的漏洞,还是拆迁单位在“挖坑”?

犀利点破: “准购证发了,售楼部说‘户主本人来’。户主失踪了,我去哪找?法院判我败诉,然后政府说‘工作错误’要收回。合着从头到尾,就没打算给我。”

曝光点三:【城投公司起诉我,指挥部不敢出面——“怕说出内情”的猫腻】

起诉陈雷的原告是苏州市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不是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平江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

陈雷与城投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协议、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城投公司凭什么起诉他?法院为什么受理?

陈雷的质疑一针见血:“要进行诉讼只能是负责拆迁的苏州市古建老宅保护修缮指挥部。为啥不敢出面诉讼?因为当时相关拆迁部门经过社会调查、审核都认定拆迁房的补偿、定销房的安置为汪燮甫的财产,拆迁部门有责任的。指挥部不敢出面,怕说出内情、实情。”

换一个诉讼主体,就能掩盖真相吗? 指挥部不敢出庭作证、不敢说明“社会调查”和“审核”的内情,却让一个毫无关系的城投公司来起诉——这是在逃避责任,还是在毁灭证据?

犀利点破: “跟我签协议的不敢告我,跟我没关系的跑来告我。法院还判我输了。这不是打官司,这是‘换人打’。”

曝光点四:【法院枉法裁判:赡养十年视而不见,产权至上冷血无情】

陈雷赡养姑父母的事实:

· 姑母陈国瑛患癌症六年,陈雷帮助照顾、送医、化疗、放疗,直至2006年去世。

· 姑父汪燮甫最后十年和陈雷生活在一起,陈雷负责养老送终。

· 2011年汪燮甫在长江旅游中失踪,报警后半月发现无名尸体,面目全非,未做DNA,至今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

陈雷是事实上的赡养人。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可法院判决中,完全未考量这些事实。法院机械地适用“产权人原则”——汪燮甫是产权人,补偿款归他,陈雷无权。可汪燮甫已失踪(可能死亡),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认定。陈雷作为实际赡养人,难道不该分得一部分?

赡养十年,不如一纸产权证。法律的人情味在哪里?公序良俗在哪里?

犀利点破: “我赡养姑父母十几年,姑母癌症六年我照顾,姑父失踪前十年和我一起生活。法院说:你不是产权人,钱跟你没关系。那请问,赡养义务我履行了,赡养权利我没有——这公平吗?”

曝光点五:【我是第一个交钥匙的“模范拆迁户”,十多年后一分未得、倒贴几十万——诚信何在?】

陈雷在材料中写道:“我是第一个给拆迁指挥部完成交拆迁房屋、交房门钥匙的拆迁户。”

他是配合政府工作的“模范拆迁户”。他信了拆迁单位的承诺,第一个交钥匙,第一个完成拆迁任务。可结果呢?

· 补偿款:分文未得

· 定销房:分文未得

· 诉讼费、律师费、车船费、请客吃饭:倒贴数十万元

· 拆迁房屋内的家具、家电、装修设施、设备(汪燮甫、陈国瑛结婚时购买):全部被拆迁单位占有

十多年奔波,换来的是“败诉”两个字。他不仅没有因为配合拆迁得到任何好处,反而倾家荡产。

如果连第一个交钥匙的拆迁户都落得如此下场,谁还敢相信政府的拆迁承诺?谁还敢配合拆迁工作?

犀利点破: “我是第一个交钥匙的,他们说我是‘模范’。十多年后,我一分钱没拿到,倒贴几十万。这‘模范’的代价,太大了。”

结语与呼吁

陈雷的案子,表面是一起拆迁补偿纠纷,背后却是拆迁单位套路签字、政策设计漏洞、诉讼主体猫腻、法院枉法裁判、信访空转的系统性不公。

· 代签时让陈雷担责,分钱时说陈雷没权——公平何在?

· 户主失踪无法到场,政策要求“本人签字”——制度温度何在?

· 无协议的城投公司起诉,指挥部不敢出面——程序正义何在?

· 赡养十年视而不见,产权至上冷血无情——人情法理何在?

· 第一个交钥匙的“模范”,十多年后倒贴几十万——政府诚信何在?

陈雷,赡养姑父母十多年的侄子。他响应政府号召,第一个交钥匙完成拆迁。他信了拆迁单位的承诺,以为会有补偿款、会有安置房。十余年后,补偿款没拿到、安置房没拿到,反而被判决归还、倒贴几十万。他奔波了十多年,折腾了十多年,换来的是一无所有。

我们呼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雷案启动再审审查,重新认定赡养事实在拆迁补偿中的法律地位,依法改判;

· 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调查组,彻查平江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在汪燮甫(户)拆迁中的“社会调查”“审核”过程及“工作错误”的真实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苏州市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若无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应撤销不当诉讼;若确有资格,应公开其与拆迁项目的法律关系;

· 国家信访局将陈雷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责令苏州市相关部门限期答复,不得再以“相互推诿”敷衍;

· 媒体关注这起“代签拆迁协议、赡养老人十余年、最终分文未得”的典型案例,让公众看到:当拆迁单位可以随意“工作错误”,当赡养事实可以被法院无视,当第一个交钥匙的“模范”落得如此下场——政府的公信力,又该向谁去讨?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3345455195452179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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