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省民政厅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特殊紧急情况下可按紧急程序进行救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意外事件或突发状况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遭遇意外事件或突发状况,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适用一般程序的情况包括: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因突发状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遭遇意外或其他突发状况,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事业或创业失败、债务缠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重大家庭变故,对生活悲观绝望、失去信心,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但不紧急的。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随后,将接受一系列的调查、评议、审核环节。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救助的,还要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审核审批环节。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如有事故责任方,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永久公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对于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拒绝配合调查核实,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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